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务质量,促进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林场发〔2011〕24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人家,是指依托良好的森林景观,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从事森林旅游接待服务,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森林人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森林人家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受理和认定森林人家、对森林人家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人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森林人家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建筑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装饰、装修有特色,民俗风情浓郁;
(二)经营场所周边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绿化面积20亩以上;
(三)年接待游客不低于5000人(次)。有必要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环境卫生整洁,经营场地无安全隐患;
(四)管理规范,服务态度良好,近两年无游客有效投诉事件;
(五)具有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营资质。
第六条 森林人家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森林人家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森林人家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森林人家室内外环境的照片5-8张;
(三)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的森林人家统一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森林人家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以及申请人硬件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条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二)对认定通过的森林人家,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式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授予森林人家称号。
第八条经认定的森林人家优先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国家和市级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二)市级林业产业资金补贴;
(三)其它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森林人家的监督管理:
(一)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人家的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森林人家经营户和森林人家经营活动档案;
(二)森林人家经营者应悬挂森林人家标志;
(三)森林人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四)森林人家经营者应如实向森林人家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森林人家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森林人家称号的;
(二)发生重大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本办法规定的森林人家条件已不存在的;
(五)其它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