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保护 >> 天然林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8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背景色:#F9F6AF #9FDBF5 #DFDFDF #F9D1D9 默认

                                 林资发〔201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    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二、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    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天然大树是地带性森林群落的重要标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

 

    三、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措施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加强对中幼林抚育采伐的监管,切实巩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成果。从2016年起全面停止全国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推进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逐步实现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全覆盖。要加强天然林管护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投入,确保把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落实到位。对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未划入公益林的天然林,应科学调整公益林区划,划定为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各地要结合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天然林资源保护经营的新路子。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天然林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个案查处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天然林破坏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严查处。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巡查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31日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
· 产业观察:桉树缘何被“妖...
· 永川区林业局扎实开展“心...
· 永川区林业局加强信息公开...
· 全市首例FSC森林认证获...
· 重庆市全面启动2015年...
· 重庆市林业局召开专题会议...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
·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
· 重庆市召开林木种苗数据库...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