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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16-08-11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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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林资〔2013〕6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树木生长地保护,严格控制采挖树木

  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需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各类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树木,农民房前屋后、非林地上非珍贵树木以及因抢险救灾、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移植的树木,可以进行采挖移植;非禁止采挖移植的树木,可以进行科研、引种性采挖树木。

  二、采挖移植树木,实行许可制度

  (一)实行凭证采挖树木。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采挖树木的,由产权人向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林权证明、相片两张(远景全貌一张,近照一张)、树木移植去向说明、采挖树木作业设计或说明;但采挖农民房前屋后、非林地上的非珍贵树木的,只需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苗圃等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开展科研、引种、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

  (二)严格采挖树木数量和技术管理。申请采挖珍贵树木,一次性采挖胸径10厘米以上3株以上(含本数)树木或者胸径5厘米以上6株以上(含本数)非珍贵树木的,以及一次性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和10厘米以上共5株以上(含本数)非珍贵树木的,必须由具有丁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制定的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方案,明确采挖措施、保护周边其他树木和植被以及采挖后限期恢复植被等具体要求;其他树木的采挖,可由林业技术人员出具采挖作业设计,对采挖的措施、保护周边树木植被以及采挖后限期恢复植被等作出说明。

  (三)严格采挖树木审批管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树木采挖申请,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并答复申请人。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难以办结的,且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可以经局长书面同意,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其中,由市级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办结。

  (四)实行采挖树木公示制度。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前,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采挖树木所在的村组,对采挖树木的地点、数量、用途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古树采挖的,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还应征求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三、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采挖树木申办运输证的,应当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乡镇相应认可说明。采挖树木运输的检疫证办理,按照森林植物检疫相应规定执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办理采挖树木运输证的条件、提供的资料等进行公示,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办理采挖树木运输证应当在申请的当日办结;不能办结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完善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强化服务和监管

  各区县要建立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策咨询和宣传,引导和帮助林权权利人自觉防范因擅自采挖树木移植所致的风险;对许可的树木采挖作业,应提供有关技术指导服务。要完善树木采挖移植的审批、监管等制度,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约束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杜绝擅自采挖滥挖移植树木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打击乱采乱挖树木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林地管理、木材运输管理、木材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依法罚没的树木,要就近联系国有林场或苗圃,及时采取定植保活措施,避免损失。

  本通知中的“树木”仅特指胸径在5厘米(含本数)以上的活体树木以及再生树蔸、树桩,包括苗圃的相应规格的树木;“珍贵树木”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的采集(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重庆市林业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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