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林政法〔2016〕4号
依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2016年2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重庆市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招投标试行办法》(渝林造〔2002〕73号)、《重庆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渝林造〔2002〕73号)、《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林木种苗“一签两证”发放管理办法》(渝林退〔2003〕8号)、《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渝林造〔2008〕63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林造〔2009〕6号)、《重庆市林木种苗管理五项制度》(渝林造〔2010〕60号)、《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渝林科〔2011〕7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
2016年3月17日
附件: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