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财税(2015)122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森林植物检疫费
一、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185号《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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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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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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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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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起点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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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货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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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起点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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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货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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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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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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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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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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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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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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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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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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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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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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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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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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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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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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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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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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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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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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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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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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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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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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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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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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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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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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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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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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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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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类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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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克,5株(根、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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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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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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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停征和免征收费调整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102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改委渝财综(2015)149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征收。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一、收费依据
(一)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 185 号《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
国家一级:300-100000/只国家二级:50-1500/只
三、取消和免征收费调整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免征
林权证工本费
一、收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2]161号《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标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
5元每证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收费调整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综(201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免征。
林权勘测费
一、收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2]161号《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标准的通知》
二、征收标准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50公顷的,按5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收费调整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综(201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免征。
育林基金
一、收费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渝财综〔2009〕121号《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二、征收标准
(一)凡采伐林木、竹和在林地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林木、竹材,按销售收入的10%计征育林基金。
2、凡在林地内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矿产品1元/吨征收育林基金。
3、以下范围免征育林基金。
⑴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犁头、锄把、扁担等竹木农具制成品免征育林基金。
⑵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采伐其他自己所有林木自用的,数量在0.5M3以内(不含0.5M3)免征育林基金。
⑶对进口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育林基金。
(二)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1、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2、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3、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取消 停征和整合收费调整依据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征收标准降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