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市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能够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库、子代测定林、试验示范林、良种培育圃。
第四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与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由市林木种苗站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划、政策和制度。
(二)指导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负责审定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三)审定各区县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年度作业设计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四)组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五)组织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
(六)组织开展良种选育、技术培训和科技交流等科技支撑活动。
(七)组织建立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并实现资源共享。
(八)组织协调涉林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力量深入持久开展良种选育科技攻关。
第七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市级良种基地基本条件组织申报市级林木良种基地。
(三)审核本辖区内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任务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第三章 基地基本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应当选择本地主要造林树种和特色树种,规模以满足我市对该树种良种需求为标准,留有适度发展空间。
第九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目的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该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二)对拟作为良种培育的树种开展了一定的前期研究,收集保存了一定数量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1、申报林木种子园建设,必须有经过选优的建园材料;无性系种子园有不少于30个花期一致、亲和力强的无性系作建园材料,实生种子园的建园材料必须是优树自由授粉或控制授粉的种子;种子园面积不少于75亩;种子园周围应具有100m以上宽度的隔离带。
2、申报采穗圃建设,必须具有遗传品质优良的建圃材料,品种清楚;立地条件应选择在气候适宜、土壤肥沃、地势平坦、便于排灌、交通方便的地方,尽可能设置在苗圃地附近。
3、申报母树林建设,必须有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以纯林或同龄林最好,若是混交林,母树树种不得少于50%;若异龄林,母树年龄相差不大于一个龄级;选为改建母树林的林分年龄一般以轮伐期年龄的1/4-1/3年龄为宜;林分郁闭度大于0.6,林分长势良好;除稀有珍贵树种外,一般树种的林分面积不少于60亩;具有良好的隔离条件,立地条件适合良种基地建设条件。
4、申报种质资源库,必须开展了不同种源、优树、优良无性系等比较广泛的基因类型的材料收集。
5、建设子代测定林,待测优树要分别采种、育苗、造林和建档。
6、建设试验示范林,造林种子必须来源清楚且是良种基地生产的良种,按试验示范设计要求完成营造林;示范林营建的地点应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
7、建设良种培育圃,开展优良乡土树种驯化工作,对优良珍贵(稀)乡土树种进行单株选优,扩繁培育,建立良种培育圃。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用地不少于150亩,土地原则上属于国有,如系租赁土地,则租赁期限不少于30年。
(四)基地设有专门机构,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一定技术力量,有2个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基地注重科研,与科研院所保持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
(六)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第十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市林木种苗站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市林木种苗站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申请与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林业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市内国有林场、国有育苗单位、开展了林木遗传育种工作的公司可以申报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地或周边地区造林绿化需求,选择建设树种,开展树种改良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
(一)基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树种、规模、建设时间、地理位置、人员情况、投资情况、生产情况、收入支出、成果与获奖情况等)、建设技术路线与开展科研情况、工作基础、基地布局与发展潜力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情况等,并提交基地照片(包括林相、结果母树、优良单株等)及照片说明,同时填写《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每个基地建设树种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区县林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属性、是否已纳入开发规划、对所选建设树种是否有长期供种需求等,初审合格的上报市林业局。
第十五条 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
(一)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评价意见。
(二)根据全市造林绿化用种需求,全市林木良种基地规划布局,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的树种、园址、目标定位、建园材料、基地规模、建设方式等进行评审,确定市级林木良种基地。
(三)确定的市级林木良种基地由市林业局统一挂牌。
第五章 投入与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确定合理的补贴标准,对达到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要求的,分批纳入市级林木良种繁育体系,确保建设资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区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建立由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供应机制,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第十八条 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有条件的良种基地要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第十九条 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科技支撑,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工作要纳入本地科技计划,采取常规育种与新技术育种等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林木良种的选育和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木种苗品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对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局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每年3月20日前对上年的市级林木良种基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林业局要将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基地建设进行监督,市林木种苗站不定期对市级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检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市级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渝林计〔2013〕7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林业局将取消其市级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二)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三)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四)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五)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